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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简介

发布时间:2025-08-25 作者:管理员

一、引言

2024年12月1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实施,《惩戒办法》是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2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出台《惩戒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非常严峻,涉诈黑灰产业从业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低,从而出现打而不绝、屡打屡犯的情况。联合惩戒办法的目的,就是为打击治理涉诈黑灰产业犯罪,提供有效的惩戒手段和政策依据。重点打击以下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违法犯罪行为。

三、《惩戒办法》有哪些内容

本法共18条,共包括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6个方面内容,主要如下:

(一)明确依据原则

明确制定依据、明确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原则。

(二)确定惩戒对象

确定惩戒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

(三)细化惩戒措施

规定了金融、电信网络和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明确了适用信用惩戒、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

(四)采取分级惩戒

对不同惩戒对象分别设置不同的惩戒时限及惩戒措施,充分体现惩戒的适度性。

(五)规范惩戒程序

规范审核认定、惩戒告知、惩戒执行的具体程序,健全完善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六)设置申诉程序

明确申诉、受理、核查、反馈、解除的程序和时限,充分保障被惩戒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惩戒对象有哪些

本法列举的惩戒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一)因实施7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包括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3张(个)、3次或3个对象以上。


2.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3次或3个对象以上。


3.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


4.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五、金融惩戒的措施有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二)暂停支付账户业务。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三)暂停新开立账户。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六、分级惩戒如何实施

(一)惩戒期3年。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对象,适用惩戒期限为3年。

(二)惩戒期2年。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适用惩戒期限为2年。

(三)惩戒对象在惩戒期限内被多次惩戒的,惩戒期限累计执行,但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七、如何知晓已经被惩戒

根据《惩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惩戒对象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有关部门落实惩戒措施前,采取当面或者邮寄等方式,将惩戒的事由依据、惩戒期限、惩戒措施、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及申诉渠道等内容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

八、如何进行异议申诉

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或者相关惩戒措施到期未解除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书面等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九、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示

广大人民群众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数字人民币钱包;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收款码用于接收、转移不明来历资金;不要为他人提供网上银行U盾、动态验证码等实名核验帮助;不要参与帮助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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