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金雪莲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021年第112期贵宾客户专享版”
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一)本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和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二)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请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购买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乌鲁木齐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三)本产品是净值型理财产品,乌鲁木齐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请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乌鲁木齐银行净值型理财产品协议书》《乌鲁木齐银行金雪莲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021年第112期贵宾客户专享版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
(五)投资者在购买本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对本产品有任何疑问、异议或意见,请联系乌鲁木齐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518)。
(六)乌鲁木齐银行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
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乌鲁木齐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
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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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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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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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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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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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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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具有较高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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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无投资经验和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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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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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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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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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无投资经验和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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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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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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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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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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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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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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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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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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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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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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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较为复杂,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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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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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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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雪莲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021年第112期贵宾客户专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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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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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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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登记系统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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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91321000176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的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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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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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净值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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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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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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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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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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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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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乌鲁木齐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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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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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无投资经验和有投资经验的个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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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募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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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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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及
收益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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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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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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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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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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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10:00至2021年11月3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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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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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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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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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1%,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浮动管理费的依据,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由产品净值决定。本产品为净值型理财产品,没有预期收益率,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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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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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乌鲁木齐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乌鲁木齐银行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100万元,则乌鲁木齐银行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起始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如有)将在原定起始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原定起始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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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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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4日。
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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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购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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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购买金额不低于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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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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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起,以1000元整数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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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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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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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管理费(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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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固定管理费为0.3%(年)。按日计提,管理
人每月22日提取,产品到期时提取剩余固定管理费
(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G=E×0.3%÷当年天数;
G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本产品募集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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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费(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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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托管费为0.01%(年),按日计提,管理人每
月22日向托管人支付,产品到期时支付剩余托管费
(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01%÷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本产品募集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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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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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浮动管理费每日计提,在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估值服务费、其他应缴纳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后,产品到期日前一日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30%归投资人所有,70%作为银行收取的浮动管理费。如低于业绩比较基准(含),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管理人于产品到期时提取浮动管理费(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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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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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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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核算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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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年估值核算服务费率为0.00575%(年)。
按日计提,产品到期时支付(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估值核算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F=E×0.00575%÷当年天数;
F为每日应计提的估值核算服务费;E为本产品募集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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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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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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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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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位初始净值为1,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单位净值小数点后保留6位(四舍五入)。
单位净值=理财产品估值日理财产品资产总净值/产品总份额;
理财产品资产总净值=理财产品认购总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托管费、估值核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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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核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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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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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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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产品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理财资金不计息。(详见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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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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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募集期内允许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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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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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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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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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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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及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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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产品不可办理质押贷款,不能开立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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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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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理的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期缴纳,相关税款由理财资产承担。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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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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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资金按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赎回日或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
2.产品存续期间不可办理赎回;
3.根据本产品运作特点,乌鲁木齐银行与投资人特别约定,我行不向投资人另行寄送产品账单。投资人可登陆乌鲁木齐银行网站(http://www.uccb.com.cn)查询产品相关披露信息,并可通过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产品持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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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产品只限我行贵宾客户购买,贵宾客户认定标准为我行OCRM系统中标记为白银级、黄金级、钻石级的客户。
四、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第一类:现金、货币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
第二类:国债、地方政府债、各类金融债(含银行/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
第三类:收益凭证、同业借款、各类公募基金、集合及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委托投资和其他固定收益类及权益类资产等。
第四类: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二)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80%-100%;
2.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0%-20%;
3.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投资比例0%-20%
(三)投资限制
1.本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的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
2.本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本产品的到期日。
(四)合作机构
本理财产品所有合作机构均经过本行相关制度流程选取,符合准入标准。
如遇市场变化导致上述各类资产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乌鲁木齐银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五、投资管理人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乌鲁木齐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投资者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2005年乌鲁木齐银行便开展了理财业务,十几年的潜心经营,已拥有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六、收益测算
(一)计算公式
1.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
2.投资者理财收益=认购份额×(到期或提前终止日前一日单位净值-初始单位净值)
到期日前一日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单位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投资者获得的理财收益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二)示例说明
示例一: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投资收益率超越业绩比较基准,投资管理人收取90%的浮动管理费,剩余10%归投资人所有。
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理财期限为90天。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20% 。到期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如产品净值为1.01356,此时(1.01356/1.00-1)×365/ 90≈5.50%> 4.20%,即投资收益超越业绩比较基准,则投资管理人对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收益收取90%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为:100,000.00×[1.01356-1.00×(1+4.20%×90/365)]×90%×100%≈288.34(元) 除浮动管理费后,投资者最终获得收益为:100,000.00×(1.01356-1.00)- 288.34≈1,067.66(元),产品到期时,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相当于达到年化收益率水平为:1067.66 ÷100,000.00×365÷90≈4.33%。
示例二: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投资收益率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
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理财期限为 90天。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20% 。到期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如产品净值为1.01010,此时(1.01010/1.00-1)×365/90≈4.10%< 4.20%,即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则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最终收益为:100,000.00×(1.01010-1.00)≈1,010.00(元)。
示例三: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投资发生亏损。
以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为例,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00元,折算份额为100,000.00份,理财期限为90天。假设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20%,到期时扣除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后,如产品净值为0.99755,则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最终收回本金为:100,000.00×0.99755≈9,9755.00(元)。
(上述举例仅为向投资者介绍收益计算方法之用,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将取决于理财资产运作情况,并以乌鲁木齐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三)最不利情况分析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净值型理财产品,由于市场波动导致投资品贬值或者投资品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投资收益达不到业绩基准,甚至不足以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实际净值向投资者进行分配。但在此种情形下,理财产品保留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发行主体进行追偿的法定权利,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七、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T日对持有资产进行估值,T日为工作日。管理人每周与理财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并进行披露。(以公告为准)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持有的所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原则上按照公允价值估值,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债券的估值方法
持有目的为非交易性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日计摊收益。
持有目的为交易性的债券估值方法。
(1)具备活跃交易市场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公布的价格作为市场价格;
(2)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或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可以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2.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和正常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摊利息。
3.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4.产品所投资的除货币基金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以T-1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T日为工作日)。
5.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取得时的成本计算。
6.在任何情况下,投资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客户的利益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乌鲁木齐银行将于每一估值日按“影子定价”同时进行评估,当偏离超过5%时,乌鲁木齐银行将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较为严重的情形,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资产进行重估,使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资产价值。
(四)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
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其它事项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当理财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以在协商一致后变更估值方法,并自协商一致日后执行。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八、风险揭示
鉴于本产品类型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详见《乌鲁木齐银行金雪莲系列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021年第112期贵宾客户专享版风险揭示书》。
九、提前终止
(一)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乌鲁木齐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二)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乌鲁木齐银行有权相应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如本产品提前终止,乌鲁木齐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在产品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告知投资者:乌鲁木齐银行网站(http://www.uccb.com.cn)、各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乌鲁木齐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十、信息披露
(一)如本产品提前成立或提前终止,乌鲁木齐银行将在提前成立或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在网站(http//www.uccb.com.cn)、网上银行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二)本产品正常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乌鲁木齐银行将在网站(http://www.uccb.com.cn)、网银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三)本产品正常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乌鲁木齐银行将在网站(http://www.uccb.com.cn)、网银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产品到期公告。
(四)乌鲁木齐银行每季度结束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本产品在季度、半年、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等信息,并将报告通过乌鲁木齐银行网站(http://www.uccb.com.cn)进行公告。
(五)产品存续期内,每周三公布上周周二的产品单位净值,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六)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乌鲁木齐银行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乌鲁木齐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告知投资者:乌鲁木齐银行网站(http://www.uccb.com.cn)、各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
十一、投资者信息及理财持有情况登记报送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信息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0号文件中关于投资者信息登记工作的要求,乌鲁木齐银行将在投资者成功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账户下每日持有的理财产品情况信息及身份信息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进行报送。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是经财政部、银保监会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设立的中立的服务性企业法人机构,其官方网址为(www.chinawealth.com.cn) 。
乌鲁木齐银行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报送的投资者信息中,身份信息登记基本要素包含投资者类别、个人证件类型、其他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性别、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信息等;持有理财产品信息登记基本要素包含持有日期、币种、持有份额、持有金额信息等。
如您确定购买本期理财产品,乌鲁木齐银行将视同您同意并授权乌鲁木齐银行将您身份信息及理财持有信息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进行报送。
特此申明,乌鲁木齐银行只将您身份信息及理财持有信息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进行投资者信息登记工作使用。
十二、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据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乌鲁木齐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乌鲁木齐银行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本行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三、咨询(投诉)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乌鲁木齐银行的投资者经理或反馈至乌鲁木齐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乌鲁木齐银行投资者服务热线(96518)。